期刊文章
美國社會官僚化的趨向
The Trends of Bureaucratization in American Societ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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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3 期
19-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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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年(民國80年)6月 |
摘要
** 本期刊第1至第32期因著作權授權限制,目前僅提供摘要。若需查閱全文,敬請與出版單位聯繫。
美國雖然實行聯邦國家,各州依據憲法擁有固定權限,然而美國社會組織體猶相當具有整合性。且其組織化之原因甚多。其一,社會團體在維護社會秩序、傳承文化價值、表達人民意見等原初功能之外,更有助於國家的統一與政府的統合。派深思 (Talcott Parsons) 即認為:「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開,並未帶來相當衝突的主要原因是:結社團體介於兩者之間,發揮了緩衝的功能,並促進公眾政治參與…團體的普遍特質加強了社會容納的過程,同時散播了更普遍的價值體系。」(李士崇:七十九年)利益團體更往往以聯邦機關為訴求對象,郡、縣、市地方政府亦然,州的地位或有式微跡象,聯邦與各州間逐漸趨向調合的合作關係(彭慧鸞:八十年)。
其次,長久而落實的法治觀念,經由語言及共通價值觀念的社會控制,重視理性思考,資本主義社會的注重管理等因素,皆促成美國傳統社會的組織化。
晚近則因行政難以中立、受民主思潮衝擊、臨時性因素介人,傳統社會的組織型態仍在反省中多所改變,惟基本架構當不致受影響。亦即韋伯心目中層級節制的組織 (Bureaucracy),於適應社會變遷中容或產生「調適的結構」,猶不失其一定的重要性。因此,美國在後工業社會,杜會組織日增其複雜性、衝突性及變遷性,個案式的矩陣組織 (matrix organization)暴增,仍與古老的層級節制組織維持一定的關係(Walter F. Baber:1983)。官僚組織具有難以改變的擴張性 (David Beetham:1987)。
官僚組織、社會團體、合理合法、臨時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