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刊文章
財產必須被繼承嗎?
Must Property be Inherited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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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 期
1-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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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6年(民國85年)9月 |
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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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個人主義思潮成功地轉進到政治實踐的領域,並取得穩固地位之後,私有財產就成了彰顯個體性的一個重要環節。但私有財產作為一種排他的權利,在其現任所有人去世之後,仍涉及了權利的移轉的問題,而不是像政治自由權那樣,隨著權利所有人的去世而宣告終結。就功能而論,財產的繼承是為了避免財產的現任所有人去世之後,其財產陷入無主狀態所衍生的困擾。嚴格來說,財產的繼承涉及了兩個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問題,那就是遺贈權和繼承權。本文先對遺贈權和繼承權的論證,分別進行討論,並指出人類當前通行的繼承制度,是由繼承權取得優位性,遺贈權的行使固然一直都是存在的事實,但關於遺贈權的論證更重要的是要來為繼承權的正當性而鋪路。隨後本文又指出,子女的無限制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基於便利的人為規範,它本身並未被充分地合理化。在這樣的基礎上,本文試圖來論證子女的有限制繼承權的正當性,並回答可能的質疑與批評。最後,本文嘗試提出一種以有限繼承權為基核的繼承制度的構想,並試圖指出此一新制或將更有助於深化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倫理聯繫,從而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注。
財產、有限繼承權、血緣、個人主義